营运司机小心“隔夜酒”!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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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夜酒”也能构成醉驾?没错,“隔夜醉驾”导致的危险驾驶案件屡见不鲜,甚至因其隐蔽性更容易被忽视。
典型案例
网约车司机隔夜醉酒驾驶机动车载客案
关键词:运营车辆、危险驾驶罪、隔夜醉驾
案情概况
2023年11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华在家中饮用大约半斤白酒,次日睡醒后,5时30分即出门驾驶小型载客汽车,在某网约车平台上接单。8时许,孙某华驾驶载有乘客的汽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某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华血液酒精含量为193.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当日,孙某华在被查获前已在网约车平台完成2个订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日作出(2023)京0101刑初7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争议焦点
(1)隔夜醉驾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2)如果构罪,能否认定为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裁判观点
被告人孙某华隔夜醉驾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是孙某华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醉驾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本案中,孙某华驾车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3.9毫克/100毫升,显然属于醉酒驾驶。至于行为人饮酒与驾车行为的间隔时长,不影响驾驶时系醉酒状态的认定。

饮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
二是孙某华具有醉酒驾驶的犯罪故意。尽管酒后休息可以一定程度降低血液酒精含量,但不能据此否定行为人具有醉酒驾驶的犯罪故意。本案中,基于孙某华的饮酒量、间隔时长、身体状态等因素,其明知自己仍然处于醉酒状态而持放任心态,具有相应的醉酒驾驶犯罪故意。
对隔夜醉驾的情形是否从宽处理,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醉驾意见》第十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本案中,案发时被告人孙某华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并载有乘客,在被查获前已完成2个载客订单,且醉酒程度高,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总体上应作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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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新闻网、黔东南公安、凯里交警、鄯善交管、浙江交警、山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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