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会印发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安生〔2019〕1号
市安委会印发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安委〔2018〕6号)的有关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推动工作开展。
2019年1月16日
(联系人:罗序高;联系电话:13820129508)
(此件主动公开)
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安委〔2018〕6号)部署要求,深刻吸取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按照市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全面加强公交车安全运行保障
(一)全面摸排公交车驾驶区安全防护现状,提升安全防护设施标准
1.全面摸排,提升标准。对在用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现状和底数进行全面摸排。新购置车辆由生产厂家进行改造,在驾驶区域全部安装安全防护隔离板(透明)设施。旧车改造按照先郊线后市区线路的原则,逐步安装防护隔离板(透明)设施,所需费用由政府财政给予支持。
责任分工: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指导,市公交集团和各公交企业组织落实。
完成时间:2019年3月底完成制定公交车改造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时间节点完成。
2.统一标准,设立技术防范设施。在全部公交车辆设立安全警戒线,喷涂张贴统一警示标语,安装智能视频监控、一键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
责任分工: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指导,市公交集团和各公交企业组织落实。
完成时间:设立安全警戒线,喷涂张贴警示标语2019年6月底完成,其他技防设施2020年完成。
(二)进一步落实公交车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相关规定要求
1.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公交车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的有关规定要求及我市前期工作部署,在已有部分重点公交线路配备乘务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在途经“四站一场”(天津站、天津西站、天津南站、天津北站、天津滨海国际机场)重点公交线路上设置公交车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跟车服务乘客、维护秩序,加强安全防范。
责任分工: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按原有工作机制分工负责,市公交集团和各公交企业组织落实。
完成时间:2020年底。
2.加强乘务员教育培训演练。组织开展公交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实战演练,加强指导监督。
责任分工: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指导,市公交集团和各公交企业组织落实。
完成时间:常态化工作。
(三)全面提升公交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公交集团和各公交企业组织落实。
完成时间:2019年一季度完善应急处置规范并落实专项培训,2019年上半年完成应急演练,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公交集团和各公交企业组织落实。
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对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1.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按照全面覆盖的原则,以城市大型桥梁、跨越公路、铁路、通客运班线、旅游公路等路线上的公路桥梁为重点,全面排查在用城市、公路桥梁防撞设施,摸清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间:2019年3月底前完成隐患排查,2020年完成整改。
4.提升公路桥梁安全防护能力。根据《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桥梁实际状况,综合考虑桥梁结构安全、运行状况和防护标准等进行评估,科学合理制定防护设施设置方案并按计划组织落实。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和人员数据库,2020年12月底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启动海河中游水域新增水上应急救援站。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每年开展1次综合应急演练,5次专项应急演练,并长期坚持。
督促公交运输企业通过在公交车内车载媒体播放视频、语音播报等方式进行警示告诫,提醒乘客遵守规则、文明乘车。(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委、市公交集团和各公交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