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5·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5月2日1时10分左右,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歧公路48公里+900米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其中9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73.8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天津市主要领导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副市长王宏江、何树山带领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和伤员救治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天津市“5·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副市长何树山任组长,副秘书长周键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监察局、市总工会、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和管理组三个小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津岐公路津南至大港方向的48公里+430米处和大港至津南方向的49公里+046米处分别设有“反向弯路减速慢行”的交通警告标志(减速40km/h),道路西侧有路灯照明。
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出具的津通〔2015〕酒检字第04177-11号、津通〔2015〕尸检字第04177-04号鉴定意见证实:驾驶人王学昌、袁志伟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份。
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出具的津公禁(毒检)〔2015〕0516号鉴定意见证实:驾驶人王学昌、袁志伟血液中未检出吗啡类、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
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因颅脑损伤死亡2人、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6人、因创伤性休克死亡2人。
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通〔2015〕交鉴字第04177-26号《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小型客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约为55km/h,事故货车制动前的瞬时速度约为49km/h。
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通〔2015〕交鉴字第04177-34号《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小型客车右前轮制动盘不能正常运转是造成该车转向失控的机械原因。
截止5月20日,10名死者均得到了政府救助,3名伤者伤势平稳,受害者家属情绪稳定。
经初步测算,该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373.8万元人民币。
驾驶人袁志伟驾驶的事故小型客车右前轮制动盘不能正常运转,导致所驾车辆转向失控驶入对行车道,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港南治安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津公交认字〔2015〕第1315054507号)认定:事故小型客车驾驶人袁志伟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1)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稽查执法大队对非营运车辆无证经营、非法载客行为打击不力。
(2)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处公路设施养护所贯彻执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不到位,标线线段长度未及时进行调整。
(3)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运输管理中心七所未充分履行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职责,打击货运非法营运工作不力。
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车辆源头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未按规定注销漏检车辆。
经调查认定,天津市滨海新区“5·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港南治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津歧公路中队、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津港公路大队,分别负责各管辖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和防范不力上负有责任。
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处公路设施养护所,负责国、省级公路交通设施日常养护工作。在交通设施日常养护和防范事故发生方面负有责任。
为认真吸取天津市“5·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对客货运、危化品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营运驾驶人逐一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提示。深化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治理,科学部署警力,完善交通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