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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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7日 交安委〔2015〕4号)

 

总则

(一)部安委会是交通运输部的议事协调机构,部安委会成员单位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部安委会成员单位或成员因需要变更时,经部安委办报部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印发通知。

(三)部安委办设在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具体负责部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部安委会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指示,研究部署和指导协调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和掌握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确定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指导意见。

(三)研究解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四)监督检查指导部安委会成员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中央企业和部相关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交通运输安全工作中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五)召开全国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会议,并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全国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活动。

(七)总结、交流和推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八)承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部安委办职责

(一)研究提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协调部安委会成员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中央企业和部相关直属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协调组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巡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生产约谈等。部署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段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研究起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跨领域、综合性专项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六)承办部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部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承办部安委会交办的工作。

会议制度

(一)部安委会全体会议制度。部安委会全体会议由部安委会主任决定召开,并由部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部安委会全体成员和联络员参加。部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召开时间分别为年初和年中。第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本年度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第二次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分析下半年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下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安委会全体会议形成纪要,以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会议纪要名义印发,由部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报部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二)部安委会专题会议制度。部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主持召开有关成员及联络员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拟定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部安委会专题会议形成纪要,以“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名义印发,由部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报召集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三)部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部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部安委办组织召开,部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联络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请假并委托相关同志参加。部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部安委办通报全国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形势和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统筹协调有关具体安全生产工作;各成员单位通报职责范围内的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提出需要协调和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研究讨论拟提交部安委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研究提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建议。部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形成纪要,以“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联络员会议纪要”名义印发,由部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四)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制度。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部署或根据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由部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不定期主持召开行业内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行文制度

(一)以部安委会名义发文。涉及部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的重要事项,以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名义发文,套用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红头纸,采取纸质形式运转。由部安委办起草拟以部安委会名义发文的,经部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提请部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批发文;由成员单位起草拟以部安委会名义发文的,经成员单位领导审核、提交部安委办核稿后,提请部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批发文。文号由部安委办编排。

(二)以部安委办名义发文。印发会议通知、转发有关文件、布置协商有关具体工作等一般事项,以“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文,采取纸质形式运转。由部安委办起草的,经部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也可提请部安委会副主任签发;由成员单位起草的,经成员单位领导审核、提交部安委办核稿后,由部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也可由部安委办提请部安委会副主任签发。如部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已在签报中同意发文的,部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可直接签发。文号由部安委办编排。

信息交流共享制度

(一)部安委办编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动态信息》,通报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宣传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活动,反映各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交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每月一期,以纸质形式运转,印发至安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中央企业和部相关直属机构。同时抄报国务院应急办、国务院安委办。

(二)部安委会成员单位应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部安委办提供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电视电话会议材料或其他有关工作材料。

其他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巡视制度。部安委会每年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相关直属单位和行业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巡视工作,重点巡视各单位对国务院和我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履责和追责问责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适时组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部安委办组织,部安委会领导或业务司局领导带队,相关成员单位业务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参加。根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可以部安委会名义进行专项督查,部安委办负责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专项督查工作由部安委办或成员单位组织,组织单位领导或其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相关成员单位业务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参加。部安委办或成员单位可结合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特点,以安委会或安委办名义进行暗访和突击检查。相关工作结束后均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部安委会领导并通报相关单位。

(三)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中央企业和部相关直属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部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并组织部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1月29日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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