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顺风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YUNXUAN
法官说法
提供“顺风车”服务是否构成营运活动,应根据其接单频率、行驶路线和费用收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以驾驶员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订单路线与驾驶员日常路线基本相近,且每日派单次数未超过规定,满足以上情况属于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符合“顺风车”定义范畴。
出现以下情形“顺风车”则可能被认定为“营运车辆”:
“顺风车”可能被视为“营运车辆”的三类情况
接单频率方面
若车主接单次数特别多,且接单时间段异常,可能被视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车辆行驶路线方面
车主为了接单而改变日常行驶路线,可能被视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收费情况方面
车主以盈利为目的向乘客收取的费用超出了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理范围,可能被视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案例一
车主接单次数异常,改变日常行驶路线, 被认定存在“营运”行为。
事故概况
董某在某网络平台注册成为“顺风车”车主,提供“顺风车”服务。2023年11月 7日,董某驾车搭载“顺风车”同行人王某等3人时,与赵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5人均受伤,车辆受损。
法院审理
发生事故前,董某在网络平台注册“顺风车”天数已达700余天,提供“顺风车”服务时驾车行驶的路线并不固定。且发生事故时,董某连续接了2个目的地并不相近的“顺风车”订单,据此可以认定董某以提供“顺风车”服务为名进行营利性活动。在董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车辆行驶路线相对固定,接单路线为其日常需要途经路线的情况下,本次事故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形。
案件二
改变日常行驶路线,以盈利为目的向乘客收取费用,被认定存在“营运”行为。
事故概况
2023年1月14日晚,罗某某从广东省东莞市出发回广西,并于当天在“哈啰出行”平台上发布拼车信息,平台给他指派了容县六王镇的陈文与陈海“拼车”回容县。罗某某由岑溪往容县六王镇方向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
玉林市中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李明锐在案涉事故中以私家车从事收费的网约顺风车行为,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罗某某适用平台载客收费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案例三
未改变日常行驶路线,通过搭乘顺路乘客分摊部分出行成本,认定其不属于“营运”行为。
事故概况
2023年11月6日,周某某驾驶自有小型轿车注册的网约“顺风车”,搭载同行乘客从鄂城区前往太和镇,当晚8时许,行至314省道时与行人朱某某发生碰撞。
法院审理
周某某在日常出行路线的基础上,通过搭乘顺路乘客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符合其日常行驶习惯和车辆家用使用目的,此行为既未改变车辆家庭自用使用性质,亦未显著增加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事故发生率不会因此显著增加,其风险有别于营运车辆,不能认定周某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
大家注意啦!
Q
A
Q
A
点击即可查看
素材来源:央广网、山东高法、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专业用心 服务贴心,为行业安全发展助力
全国服务热线:400-667-6977
转载需标明来源,侵权必究!
往 期 回 顾
· 液化气瓶危险操作案例+安全提示
· 道路运输“两类人员”考核题库解析11-15题
· 奇葩驾车行为,隐藏巨大安全隐患!
左手开车,右手剃头?震惊!!快来排查一下司机们的这些“奇葩”驾驶行为!
· 车辆动态监控离线,多次疲劳驾驶,来看看这起事故警示↓
6次疲劳驾驶,27次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离线!又一起3死2伤!
· 应急预案十问十答~